(2015)南执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国某甲、洪某某、李某某、国某乙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国某甲,洪某某,李某某,国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4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国某甲,男,1985年4月8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洪某某,女,1936年4月8日生,回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国某乙,男,200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国某甲、洪某某、李某某、国某乙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股息7754.31元、滞纳金1550.86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制氧机厂清算组的继承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江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刘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婉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