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鹿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潘含成、潘祖豪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含成,潘祖豪,冯东武,江玉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林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潘含成。申请执行人潘祖豪。申请执行人冯东武。申请执行人江玉云。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友谊路5号。负责人关志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桂中大道7号东方百胜写字楼第一层1-11、1-12号商铺、第二十三层整层。负责人秦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军华。申请执行人潘含成、潘祖豪、冯东武、江玉云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林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含成、潘祖豪、冯东武、江玉云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557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执行得款100000元。经向本县金融、车辆等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林军华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三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韦波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秋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