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何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616号原告何某,女,1964年生。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淮生审 判 员 田 天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