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386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瑞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