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汪航与谭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河池宣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航,谭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河池宣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汪航。被告谭新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河池宣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航诉被告谭新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河池宣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主体错误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2243元,由原告汪航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