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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9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灼、林群清与柯东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灼,柯东成,林群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945-1号申请执行人王灼,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柯东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执行人林群清,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申请执行人王灼与被执行人柯东成、林群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柯东成、林群清应偿还借款本金748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申请执行人王灼;向申请执行人王灼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300元及执行费102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柯东成、林群清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9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明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