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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阳县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平阳县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辖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友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负责人:陈永德。原审被告:平阳县安庆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华。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平阳县,平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