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孟某乙,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解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