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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解某某诉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522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崇范,临沭沭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孟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孟某乙,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解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柏红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