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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罗绍静与谭展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绍静,谭展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700号原告罗绍静。委托代理人谭直,广西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展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险兴业支公司),住所:广西兴业县石南镇南路8-13号。法定代理人苏倩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宗汛,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职工。原告罗绍静诉被告谭展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振枢独任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另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振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