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蒋次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次伟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089号罪犯蒋次伟,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次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次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培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次伟在服刑期��,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次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