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474号原告:李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委托代理人:王平玺,利辛县展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祁某,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祁某同居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程耀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