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864号原告朱×,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张×,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