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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864号原告朱×,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张×,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依法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