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075-3号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余宝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法定代表人:余清泰,该××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履行偿还申请人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7万元及利息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的房产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在本院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之情形下,同意终本,应予以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紫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