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朱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