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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管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民初字第773号原告管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管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管某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