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三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钟国兵与毕鹏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兵,毕鹏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钟国兵,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孟繁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鹏杰,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兵诉被告毕鹏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兵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毕鹏杰已自愿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兵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国兵负担。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