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三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钟国兵与毕鹏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兵,毕鹏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三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钟国兵,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孟繁丽,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鹏杰,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兵诉被告毕鹏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兵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告毕鹏杰已自愿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国兵申请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兵撤回对被告毕鹏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国兵负担。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