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高继承与被告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继承,佟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366号原告:高继承,男,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涛,吴忠,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松,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继承与被告佟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儿媳妇崔艳丽介绍,先后借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其中352000元现金存入被告银行卡中,48000元现金直接给付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借款后,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利息6.7万元。2015年1月之后未在给付原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讼至院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5万元(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20%计算,要求直至给付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佟松不能确定为实际借款人佟松,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继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退回原告高继承。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费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