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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敏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敏,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吴敏,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青俊,女,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贾家滩村。法定代表人吴涛,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晋秦风,女,该村妇女主任,住西安市未央区贾家滩**号。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贾家滩村。负责人袁西湖,组长。原告吴敏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敏委托代理人张青俊、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秦晋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袁西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敏诉称,其系被告村组村民,2010年2月24日与李文天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0月25日生一子李禹衡。2012年11月7日,其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年10月,村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款77852元,给独生子女父母单方户口在村上的奖励38926元。经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其子李禹衡享受村民待遇,故也应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款38926元。现其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支付其征地款独生子女奖励款38926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系其村组村民,其之所以没有给原告按照独生子女户多分配0.5份额即38926元,是因为分配征地款截止日期为2012年10月22日,即截止到2012年10月22日之前,按照村组上的现有人口分配征地款。原告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时间是2012年11月7日,原告没有及时办理独生子女证,故其未支付原告该款项。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答辩意见同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敏系被告村组村民,2010年2月24日原告与李文天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10月25日生一子李禹衡。2012年11月7日原告与李文天在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查明,被告村组位于浐灞国家湿地公园项目规划范围内,于2012年进行整村拆迁。2012年10月22日,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西安未央湖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该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储备、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等签订了《土地征收及补偿协议》。嗣后,经被告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多次开会研究,最终于2013年8月1日确定了分配方案。2013年9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作出了《关于贾家滩村一组湿地公园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批复》。随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在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向其每位村民分配了征地补偿款77852元,对独生子女父母单方户口在村上的奖励38926元。因被告未给原告分配,原告诉至本院,形成诉讼。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关于贾家滩村一组湿地公园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批复》、(2015)未民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8月1日制定分配方案,经两委会讨论,上报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9月26日审批确认,其制定程序合法有效。故应以分配方案确定之日作为界定分配的时间界限。原告于2012年10月25日生一子李禹衡,于2012年11月7日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在2013年9月26日分配方案确定之日前,故原告要求被告贾家滩一组支付其独生子女奖励款389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家滩村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被告贾家滩一组分配征地款有监管责任,故被告贾家滩村村委会对被告贾家滩一组支付原告独生子女奖励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敏独生子女奖励款38926元。二、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吴敏386.5元,剩余386.5元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第一村民小组、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贾家滩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