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濮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惠民与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宋惠民,女,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伟。原告宋惠民诉被告濮阳市祥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惠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关胜真审判员  刘兴华陪审员  王宏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