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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白某、张某、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白某,张某,张某某,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某、张某偿还申请人借款48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请之日止);被执行人张某某、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由被执行人白某、张某、张某某、折某承担案件受理费4250元,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71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72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