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辖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林永清与应业翰、应伟芳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辖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业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清。原审被告应伟芳。原审被告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绸。原审被告应绸。原审被告应杰。上诉人应业翰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40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审被告应伟芳、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绸、应杰于2013年6月24日出具原审原告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如因以上事宜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制裁机构裁决”。此系双方对纠纷管辖法院的书面约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为借款的“出借人”,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永康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