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鹿藤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武杰与周孙卢、周俊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武杰,周孙卢,周俊勇,周秀洁,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宝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藤执民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叶武杰。被执行人周孙卢。被执行人周俊勇。被执行人周秀洁。被执行人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冬苗。被执行人温州宝纳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孙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藤商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孙卢、周俊勇、周秀洁、温州宝中宝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宝纳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二、限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陈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