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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56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兴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余姚市看守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兴伟犯盗窃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甬余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兴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黄铭宇、代理检察员王微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王兴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兴伟犯盗窃罪一案判决后,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本案相关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刑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永权审 判 员  刘世宇代理审判员  武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