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现军诉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现军,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608-1号申请执行人:胡现军,男,汉族,新疆绿城物业公司职员,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环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831元(其中本金7781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人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缴费基数及比例,补缴申请人胡现军2013年6月的养老、失业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胡现军承担,期间利息由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三、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三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