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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牟永生与覃祥彬,杨国凡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牟永生,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祥彬,杨国凡,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666号申请人牟永生,男,汉族,1983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大洋路八座,工商注册号510122000024497。法定代表人覃祥彬。被申请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省棉麻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76226627-8。法定代表人陈林。被申请人覃祥彬,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申请人杨国凡,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申请人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1、2、4、6社(瞿河食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414070-3。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申请人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瞿河乡金龟寺村1、2、4、6社(瞿河食品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9398708-6。法定代表人杨国凡。被申请人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美丰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999579-5。法定代表人杨国凡。申请人牟永生与被申请人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祥彬、杨国凡、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牟永生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祥彬、杨国凡、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工业用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国晶能源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覃祥彬、杨国凡、四川玉冠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川生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泓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重庆宗申高速艇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的工业用地。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欣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