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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唐恒涛人民陪审员  刘 刚人民陪审员  刘瑞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