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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与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聊城经纬工业网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淮河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16777889-7.法定代表人周永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宣化区滨河东路北侧29号。法定代表人王利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商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毛布款55781.6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7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凯世德特种纸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6518.6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