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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经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立江与董立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立江,董立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寒经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董立江。被告董立友。委托代理人管省委,潍坊寒亭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立江与被告董立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立江,被告董立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管省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立江诉称,被告自2010年下半年起以原告借款未还为由强行将原告的口粮田6.5亩占为己有耕种至今。原告在2014年5月以后,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承包地,被告均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不返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6.5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董立友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曾替原告从农村信用社贷款40000元并为原告偿还了该贷款及利息2758.16元。因原告无力偿还被告该42758.16元,2010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将涉案的承包地6.5亩出租给被告耕种,租金为每亩每年400元,以租金抵顶该欠款,直至抵顶完毕为止。现原告的欠款尚未抵顶完毕,因此,涉案土地仍应由被告继续耕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潍坊市寒亭区xx街道xx居委会居民。原告董立江取得位于xx村的涉案的6.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1999年9月20日至2029年9月19日。2010年下半年,因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告董立友耕种涉案土地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寒亭区xx街道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依法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清除地上附属物并返还涉案土地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因原告以涉案土地租金抵顶对其的欠款尚未完毕,故不同意返还土地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立友返还原告董立江位于潍坊市寒亭区xx街道xx村的承包地6.5亩并清除该承包地上的附属物,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董立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爱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