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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仲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美娥与被申请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晓玉仲裁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美娥,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仲保字第13-1号申请人刘美娥,女。被申请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晓玉,女。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威海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刘美娥与被申请人威海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晓玉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数额10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晓玉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28号C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