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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伟与李洪海、陈华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伟,李洪海,陈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保字第00058号申请人谭伟,男,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胜,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吴昊,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洪海,男,汉族,1977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陈华静,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谭伟与被申请人李洪海、陈华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谭伟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李洪海、陈华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的房屋,保全金额23万元。申请人谭伟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渝BX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谭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洪海、陈华静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XX幢XX的房屋(建筑面积114.26平方米),保全金额23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谭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XXX**的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