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徽顺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顺美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67号原告:安徽顺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1715室。法定代表人:尤贵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於惠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大道东侧后段。法定代表人:钱寿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顺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盖亚纸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尤贵生名下位于庐阳区界首路1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