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长岭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2015)长执恢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长岭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于2011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该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撤销了对该案的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11)长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艳审 判 员 张兆成代理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井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