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甲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