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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149刘照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安路15号。原告刘照华,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铁路大院,身份证号:412927195610201417。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二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清河路。被告熊玉安,男,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1号,身份证号:420601195210024554。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与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二所、熊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