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149刘照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长安路15号。原告刘照华,男,汉族,1956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铁路大院,身份证号:412927195610201417。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二所,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清河路。被告熊玉安,男,汉族,1952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春园路1号,身份证号:420601195210024554。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与被告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四研究院第四十二所、熊玉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高新区全球红铁艺服务中心、刘照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