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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西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某谋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石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