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西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石某谋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西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石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安有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彩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