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水兰与魏若玲、罗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兰,魏若玲,罗祯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88号原告吴水兰,女,195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连江县。被告魏若玲,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现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罗祯祥,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兰与被告魏若玲、罗祯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1.50元,由原告吴水兰负担。审 判 长 吴淑光人民陪审员 陈长开人民陪审员 滕 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锦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