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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丰秀连与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连,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1号原告丰秀连,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孙林秀,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韩维,经理。原告丰秀连诉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秀连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丰秀连承担。审 判 长  孙 锐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葛月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