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丰秀连与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秀连,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571号原告丰秀连,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委托代理人孙林秀,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115号。法定代表人韩维,经理。原告丰秀连诉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015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丰秀连撤回对被告聊城市弘奇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丰秀连承担。审 判 长 孙 锐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人民陪审员 葛月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