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徐应敏与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应敏,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97号原告徐应敏,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庆市合川市。被告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长江国际写字楼37F。法定代表人白彬,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应敏诉被告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亚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原告徐应敏实际工作地为沙坪坝区,依法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亚盟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长江国际1号塔楼37F。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亚盟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代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