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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金凌与深圳市友友吸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凌,深圳市友友吸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凌,男,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友友吸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37区龙井。法定代表人:谭计友,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金凌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友友吸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凌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审判人员和鉴定人员与友友公司有利害关系,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二)原审程序违法:1.没有回避,2.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理判决,3.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剥夺当事人辩论权,5.未依申请调查证据;(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金凌请求依法予以再审。友友公司答辩称:金凌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金凌的再审申请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仍然是金凌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关于金凌再审申请的各项事由,其均已在仲裁期间,一、二审审理期间以及判后答疑期间反复、多次提出,针对金凌的各项诉请及其主张,仲裁裁决和一���二审判决已逐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并在二审法院判后答疑中再次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及答复,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赘述。关于金凌提及的判决存在程序违法及枉法裁判问题,因金凌申请再审期间没有提供确凿证据佐证,其理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金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恒代理审判员  廖云海代理审判员  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兴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