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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田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27号原告:曹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田某某,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健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