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齐眉与刘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齐眉,刘其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3818号原告刘齐眉,女,1966年3月17日,汉族,农民。被告刘其凯,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齐眉与被告刘其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需要补充调查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其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齐眉撤回对被告刘其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齐眉承担。审判员 邱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