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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叶桂先与胡国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叶桂先,男,汉族。被执行人胡国新,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益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十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国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国新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元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