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卿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037号原告:卿某某,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某,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卿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