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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根与曾兰,光线摄影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光线摄影学院,曾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215号原告李根,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光线摄影学院,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达广场娱乐楼3栋23-11。被告曾兰,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李根曾兰,光线摄影学院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撤回起诉。审判员 蹇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险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