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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374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王某,女,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要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