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郝军与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军,陈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郝军。被执行人陈利平。关于申请执行人郝军与被执行人陈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利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利平在柳钢修建公司有未结合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陈利平在柳钢修建公司未结合同款收入316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