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西旦与被告马志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旦,马志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25号原告:马西旦,女,1977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马志华,男,196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西旦与被告马志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西旦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西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因当事人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马西旦负担。审 判 长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吕 传 斗人民陪审员 郭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吐鲁娜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