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潘力与田忠军、刘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力,田忠军,刘运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潘力。被告田忠军。被告刘运书。本院受理原告潘力与被告田忠军、刘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潘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忠军、刘运书的银行存款1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潘力、李丽所有的房产一处(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