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凤岐与白跃飞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岐,白跃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995-1号原告李凤岐,男,汉族,居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白跃飞,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岐与被告白跃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白跃飞在府谷县人民南路药检局家属房2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李凤岐自愿以自其所有的蒙××长城哈弗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跃飞在府谷县人民南路药检局家属房20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原告李凤岐所有的蒙××长城哈弗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被查封人负责保管自己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自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查封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人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瑞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