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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薛彦娟与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薛彦娟,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无城镇。被执行人:胡兴福,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高沟镇。被执行人: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定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兴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修涛,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兴福、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彦娟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和应承担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兴福、安徽亚神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神州缆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