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奕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奕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28号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法定代表人刘必金,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卫国(一般代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廖生军(一般代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沈奕杉,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奕杉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奕杉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